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维权途径——行政诉讼。一旦这些主体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就可以依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同时,任何人或单位都不能够干扰到法院正常的审判过程。因此,行政诉讼并非无法改变现状的无望之举,实际上存在着胜诉的可能性。
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公民、法人或其他各类组织如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所侵害,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任何行政案件时,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与影响。因此,从理论上讲,行政诉讼是存在胜诉可能性的。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我们有机会获得胜利。
依据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凡属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具有社会团体性质之主体,若其对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确信该行为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时,皆可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此类行政案件时,必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干涉法院的审判过程。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是存在胜诉可能性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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