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非承运方的因素导致的航班延误并不附有赔偿责任。但若因果关系属于承运方,也就是由航空公司本身的原因引发航班取消或者预期延误超过四个小时,则航空公司有义务负担相关退票手续以及费用的变更,此外还需负担旅客在机场附近享用的免费餐饮以及休息设施费等。
然而,关于补偿问题,相关规定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延误四小时至八小时之间、以及延误超过八小时这两种不同条件之下,补贴金额从人民币200元起至450元止不等。
在正常情况下,航空运输过程中因非承运方原因所引发的航班延迟,通常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然而,若确实由承运方原因,即航空公司本身的问题致使航班被取消或者预估可能发生超过四小时的严重延误,那么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起乘客的退票、甚至航班变更以及签转等相关费用负担,同时还需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范围,为每位乘客提供饭店式的免费餐饮服务以及适宜休息的场所。针对这方面的赔偿政策,具体可分类为两级标准:对于整个航程延误时长超过四小时但不大于八小时的乘客来说,承运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而当延误时长达到或者超越八小时以上,补偿的金额则会视航线不同以及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具体额度介于自二百元至四百五十元之间。
解析:
在延迟到达的情况中,若并非由承运方本身所引起,则通常并不具备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若归咎于承运方自身的因素,例如航司内部原因致使航班取消或者预测到运输延误将会持续超过四个小时,那么航司便应当承担起退还乘客机票、更改航班以及支付签名费用等相应职责,同时还需根据具体的延误时长,为乘客们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及休息场地。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将赔偿额度划分为两个级别:一种是延误在四至八小时之间;另一种是超过八小时,对于不同程度的延误,相应的赔偿金额从两百元到四百五十元之间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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