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中,倘若被告主动归还所盗取之物,且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审判机关可能会基于这种特殊情节,予以适当减免其刑罚。这是因为中国刑法明确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补偿损失,与此同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恰恰符合刑事和解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
然而,具体的影响程度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涉及盗窃犯罪的被告而言,他们在归还所盗窃之物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定时,有可能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轻其刑罚。这是因为我国的刑法制度倡导犯罪嫌疑人积极地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以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与刑事和解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相契合。
然而,具体的影响程度仍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
解析:
针对涉嫌犯有盗窃罪的被告,倘若能及时偿还原告所遭受的物资损失,得到受害者的谅解,那么法院在做出判决的时候就可能会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适当减轻对其的刑罚。因为我国的刑法体系鼓励罪犯主动承担自己的责任,补偿损失,同时修复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正是刑法理论中所倡导的刑事和解或者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
然而,具体的豁免其刑责的程度,还必须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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