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此所说的情形,在复议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市政府管辖法院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解析 1、若需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应当在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或影响范围内选择。例如,某人对某一税务部门做出的征税行为表示不满,那么他应在税收级别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来说,如其对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则根据相关法规,他们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从法院角度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然而,若法规赋予该行政复议决定以终局性的法律约束力,即视为不可推翻性决策时,则普通司法救济将无法实现。 3、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为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书日起,可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书。然而,当复议主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时,且申请人并未其他特殊事项可以违反此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于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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