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影像资料可以被视为相关证据,然而其证明效力相对于真实的书面文件而言略显不足。倘若债务人否认借款行为的实际存在,债权人仍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负有主张法律关系成立之责的当事人,应依法就形成该法律关系所需的主要事实进行举证和核实。
可以将欠条的照片视为一种证据形式。
然而,其证据效力相较于原始文件略显不足。若对方对此予以否认,您仍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某项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有义务就建立该法律关系所需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解析:
拍摄下的欠条照片亦可视为证据之一,然而其证明力相较于原件略显不足。倘若对方对此提出异议,您可能需进一步提供其他方式的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或还款行为的真实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各类诉求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张该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一方,有义务对形成这一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事实承担起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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