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袭警罪这一概念而言,其涉及的主观因素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故意与过失。
其中,故意的含义在于,行为人明明清楚自己对警察采取攻击行为将直接侵害到警察的职务行为以及个人权益,却依然抱有期望或放任此类后果发生的心态;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本应预见自身行为可能会侵犯到警察的职务行为及人身权益,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提前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此种风险,却过于自信能够有效规避。
在对袭警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定时,主要考虑到两种情况:故意与过失。所谓故意,即是行为人为其袭击警察的行为将严重侵犯警察的职务行为及个人权益这点具有明确的认知,虽然对此结果感到期待或放任,但依然实施了该项不当行动;
至于过失,则是指行为人理应预料到自身行为可能对警察的职务行为以及个人权益构成伤害。
然而,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未能做到这一点,或者尽管事先有所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此类后果的发生。
解析:
袭警罪在刑法理论上的主观因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所谓故意,系指行为人其行为已然具备侵犯警察职务行为以及个人人身安全之恶意,然而仍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此类恶性结果的实现;而过失则意味着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身的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到警察的职务行为和人身安全权益,然而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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