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牵扯到财产权益的情况下,每件委托费用介乎800元至10,000元之间;而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案子,其基本服务费用则规定为1,000元至2,000元不等。若争议财产标的数额超出1万元,依据以下累计计算方式进行收费:在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个计费区段内(即10,001元至100,000元),其计费比率为5%至6%;在第二个计费区段内(即100,001元至1,000,000元),其计费比率为4%至5%;以此类推,直至第六个计费区段(即500,0001元及以上),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权益,那么每件委托费用应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反之,如果涉及财产权益,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来收取,但最低不得少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权益,那么:
(1)作为被告方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件;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其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件;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财产权益,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一)若不牵涉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则每件案件收取费用介乎800元至10000元之间;
(二)倘若所受理的案件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那么将依照每件基础服务费为1000元至2000元的标准来进行收费。
然而,对于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案件,需按照以下方法分段逐级递增地计算出相应费用:从争议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开始,计费比率为5%至6%;接着是争议标的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4%至5%;
再者是争议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3%至4%;
然后是争议标的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2%至3%;
最后是争议标的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每件案件收取费用介乎1500元至12000元之间;若是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
(二)在审判阶段,如果不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件案件收取费用介乎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件案件收取费用介乎2000元至15000元之间;若是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解析:
(一)未牵涉到财产权益之纠纷:每宗案件收取8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二)倘若涉及到财产权益纷争,则需另收每宗案件的基本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为基础,随争议财产标的额递增而有所调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4%至5%;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3%至4%;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2%至3%;争议财产标的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1%至2%;争议财产标的额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未涉及财产权益之纠纷,则每宗案件收取1500元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如若涉及财产权益纷争,则应依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之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收费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
(二)在审判阶段,若未涉及财产权益之纠纷,则: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每宗案件收取25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2)作为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每宗案件收取2000元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
如若涉及财产权益纷争,则应依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之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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