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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纠纷诉讼的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这一期间,应从权利人意识到或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及负有相应义务之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依循其具体规定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越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2024-08-24 16:1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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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针对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确认。通常来说,该期限为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并且明确知晓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法律对此存在特殊规范,则应遵循相应的规定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益人的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的延长。
2024-08-24 16:03: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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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保险协议引发的争议之处理,通常以三年内为诉讼有效期。
具体来说,这三年期限是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明确知悉了应承担责任方的日期向前推算的。
然而若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将遵照有关法条执行。但需注意的是,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如超过二十年后,属于无法获得司法保护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在特殊情况出现时,法院才可能根据权利人提出的申请而决定对该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4-08-24 15:28: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