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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因既往病史拒赔涉嫌诈骗吗

杨** 台湾-新北市 保险理赔咨询 2024.08.24 11:22:57 406人阅读

重疾保险因既往病史拒赔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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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关方面并未对遭受损失的受害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赔款,那么在此种情境下便不存在任何构成犯罪的欺诈行为。
然而,倘若行为人确实有预谋地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但是最终并没有实现他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在此种情形下,量刑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标准,以适度减轻为主线来进行处理,具体表现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范围内,或者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法定范畴之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地轻重调整。

2024-08-24 13: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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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公司未对受害者进行理赔时,该行为并不能被视为犯罪活动中的欺诈。
然而,如果行为人意图进行保险欺诈却未能成功实施,那么他们的法律惩罚应以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准则为基础进行适度减轻,这通常是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或者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范围内,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程度的减轻。

2024-08-24 12:5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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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保险理赔并未完成支付赔偿款项环节,那么该行为并不符合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罪的定义和界定。
然而,如果行为人为谋求保险欺诈而策划但最终未能成功实现其目的,根据保险诈骗罪的标准化法律规定,对其量刑应以适度减轻为基础准则,具体而言就是在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之内或者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内,依照实际情形酌情进行相应程度的减轻幅度。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4-08-24 11:4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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