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遵照规定期限为市民办理身份证明。从市民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须在60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与颁发。若因地理环境特殊、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导致延长时限的,最多不超出三个月。如有紧急需求身份证件的情况,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以解燃眉之急。
在通常情况下,办理身份证的最短期限为60个自然日。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和期限,及时为公民办理身份证事宜。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向其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为其颁发居民身份证。考虑到某些地区交通不利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所需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但无论如何,最长不可超过3个月。若您急需使用身份证,您可依法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作为替代。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标准在六十日之内为民众办理好身份证事宜。自公民向公安机关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算,至收到居民身份证期间,为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六十日。若是局部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而导致交通不便者,虽然所需耗时或将增加,然而其最长办理期限亦绝不会超出三个月。若有紧急需求,可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以解燃眉之急。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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