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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具体是怎样的呢?

邬* 江苏-扬州 涉外仲裁咨询 2018.02.04 10:18:46 31人阅读

朋友现在在外国公司上班,现在目前犯事了,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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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第 5 条第 2 款所述的理由都是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的范围,即:)依 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是不能以仲裁解决的:2)承认或执行裁决将违 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执行地国的法院可以主动裁定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公共秩序”一词的含义通常是与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或法律原则联系在
  一起的。在具体解释上,各国的提法可能不尽一致。但是,将国内公共秋宁 与国际公共秩序区别开来,却是大势所趋,例如,美国最高法院曾在 sherk
  诉 culver 一案中判决,产生于国内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不可仲裁的事
  项,但产生于国际(涉外)合同的债券交易中的争议是可以仲裁的事项。至 于“执行裁决将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一般是指根据执行地国 的法律,争议标的是不可仲裁的事项。此外,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一方当 事人被剥夺了同等的辩护机会,或者忡裁员违反其公正裁决的义务以致对仲 裁程序产生了真正的影响,或者仲裁庭无故不说明裁决的理由(按照当享人 和解协议内容裁决的除外),这些情况在特别条件下也可认为是违反了公共 秩序。第 5 条第 2 款的理由与第 5 条第 1 款的理由可能有些相同或相似,但
  第 2 款的理由所涉及的情形通常应是非常严重和非常极端的。

2018-02-04 10:2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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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 或者该仲裁协议依照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是无效的。或者在未指明以什么法律 为准时,依照裁决地所在国的法律是无效的(第 5 条第 1 款()项)
以上就是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解答

2018-02-04 10:19:46 回复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需要法定理由的。《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合适,裁定不予执行。”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条,下同)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执行过程中的不予执行情况)因此,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机构本身出现了法定的过失,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仲裁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只能是“自认倒霉”。而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都没有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则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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