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所保护的作品种类包罗万象,包括以下这几种:
1.以文字形式创作的作品。
2.通过口头表达方式呈现的作品(如演讲、讲故事等)。
3.音乐类、戏剧类、曲艺类、舞蹈类、杂技艺术类作品。
4.各类绘画、雕塑以及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其通过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手段制作的作品(如短片、微电影等)。
7.各种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地图绘制及示意图相关的图形作品以及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约定,需要受保护的其他作品类型,例如戏曲唱词、民族音乐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被其所保护的作品形式多样且涵盖广泛,其中包含多样化的人文艺术类作品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工程科技类作品。具体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形式:
(1)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
(2)口头形式表述的作品,例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以及杂技艺术等;
(3)由美术、建筑领域的专家精心构思与创造的作品;
(4)通过摄影技巧进行创作的影像艺术作品;
(5)由电影制作团队运用类似于电影拍摄的独特手法打造出的电影作品;
(6)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案、地图、示意图等具有较强实用性的图形作品及模型作品;
(7)基于各类软件开发而形成的计算机软件;
(8)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作品。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所涵盖的作品类型,以下这些作品均受到保护的范畴之内:涵盖了,以文字为表达方式进行创作;由口头叙述而成的作品;综合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以及杂技艺术在内的文艺作品;传统意义上的美术和建筑作品;融入摄影元素的摄影作品;包含电影制作以及电影作品的相关创作方式;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与示意图等绘画及模型作品;使用计算机程序系统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所定义的特殊类别的作品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保护文学领域、艺术领域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优秀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