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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需强调的是,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并不会退还相应的款项。应纳税所得额是由税法所界定,它代表了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取的所有应税收入,在此基础上减去法律认可的各类可扣除支出选项之后得到的余数。此金额乃是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关键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对税收进行量化的基础,而后则为实际所需支付的税费总数。只有在进行全年汇算清缴之际,倘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该年度已经预先支付的税费总额,那么纳税人或者企业方有权提出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24-07-31 18:0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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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税法条例所设定的规则,应纳税所得额乃为特定时间段内所获取的所有应缴税收入总额,再减去法律允许进行抵扣的各类合理支出之后所得到的净值。此一数值将作为结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税额的基石。在此需特别提醒诸位,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奠基于计税基础,而后者则代表了企业实际所需支付的税额。仅当每年开展终局性税收清算工作之际,若经核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本年度既已预先缴纳的税额,纳税人或企业方能提出退税请求。
2024-07-31 18:2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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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知晓,应当纳税所得额并不存在退还之说。此项数额乃是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将特定时间段内累计获取的所有应纳税收入予以扣除各类依规可抵扣支出之后所产生的差值。正是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依据。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两者之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用语:前者是计税的统计依据,而后者则是现实生活中必须实际缴纳的税款。仅有当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之后,倘若通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同年度业已预先支付的税金,纳税人或者企业方有权提出退税请求。
2024-07-31 18:01: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