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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是退的吗

周* 浙江-衢州 咨询 2024.07.31 16:28:34 474人阅读

应纳税所得额是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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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需强调的是,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并不会退还相应的款项。应纳税所得额是由税法所界定,它代表了在特定时间段内获取的所有应税收入,在此基础上减去法律认可的各类可扣除支出选项之后得到的余数。此金额乃是计算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关键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对税收进行量化的基础,而后则为实际所需支付的税费总数。只有在进行全年汇算清缴之际,倘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该年度已经预先支付的税费总额,那么纳税人或者企业方有权提出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24-07-31 18:0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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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税法条例所设定的规则,应纳税所得额乃为特定时间段内所获取的所有应缴税收入总额,再减去法律允许进行抵扣的各类合理支出之后所得到的净值。此一数值将作为结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相关税额的基石。在此需特别提醒诸位,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奠基于计税基础,而后者则代表了企业实际所需支付的税额。仅当每年开展终局性税收清算工作之际,若经核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本年度既已预先缴纳的税额,纳税人或企业方能提出退税请求。

2024-07-31 18:2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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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知晓,应当纳税所得额并不存在退还之说。此项数额乃是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将特定时间段内累计获取的所有应纳税收入予以扣除各类依规可抵扣支出之后所产生的差值。正是以此金额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法定依据。
然而我们要强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两者之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用语:前者是计税的统计依据,而后者则是现实生活中必须实际缴纳的税款。仅有当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之后,倘若通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低于同年度业已预先支付的税金,纳税人或者企业方有权提出退税请求。

2024-07-31 18:01:52 回复

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三)准予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摘录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摘录第二条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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