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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子嗣无抚养父母之力,老人可请求其其他具有抚养能力者予以照顾;若老人未再有其他子嗣或他们同样才具匮乏,则应该委任老人有财务承受能力的孙辈或曾孙辈担负起对他们的尊敬与关爱。
2024-07-30 11: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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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女无力胜任老年人的赡养责任,可考虑求助于其他具备赡养能力的子女分担此重任;倘若老人并无其他适格赡养人选,或是其自身亦无法承担赡养义务,此时方可考虑寻求由负担能力较强的孙子辈或外孙辈亲属出面协助关爱老人。
2024-07-30 11: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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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子女身无分文而无力照顾年迈父母,则应尽力寻找能够担负此责任的兄弟姐妹;
如若父母并无私生子女或已成年的他们亦无力承担此项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具有经济实力且身心健全的孙辈子女及外孙辈子女便需要勇敢担当起重任,尽心照顾他们年迈的祖父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024-07-30 11:00: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