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在一般的情况下,出现如下的任一状况时,都需要对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车辆进行严格的鉴定:
第一种情况是当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后,为了检测和鉴定究竟涉及到哪些机动车以及确认它们的机械部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必须对这些车辆进行细致的鉴定;另二种情况则是在涉及稍微轻些的交通事故中,有时也需针对涉事的非机动车进行鉴定,以确定它们在重量或者速度是否达到机动车所应该具备的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通常而言,凡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将对涉及到交通事故中的各类车辆进行严谨的鉴定评估:
首先,当交通事故酿成严重后果时,有必要对涉嫌车辆展开全面的检测与鉴定,旨在确认所涉车辆的各项机件是否已完全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
其次,即便在较轻程度的交通事故中,往往也需针对涉案的非机动车辆开展相应的鉴定行动,以深入分析其在重量或速度等关键要素方面,是否达到机动车的标准要求。
解析: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指出,针对特定情况,应对交通事故中的相关车辆进行细致的鉴定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当涉及严重的交通事故后,需对涉及案件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及鉴定分析,从而判定涉案车辆的各类机械物品是否满足相应的法规政策要求;
其次,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交通事故案例,很有可能需要对涉事的非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通过分析判断其在重量或速度等关键因素上是否已达到机动车的通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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