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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范围?

李* 湖北-恩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1.30 16:31:57 69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是这个案子的原告,想了解一下有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范围?谢谢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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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必通过诉讼离婚。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管辖的回答

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管辖:
1,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属管辖范围:
1、国内专属管辖范围: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讼,由港口作业地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范围: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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