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有关已完成的结婚登记的记录通常被称为撤回注册。这个过程可能进行于以下几种情况下:受人威胁结婚:若男女任何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其在提交婚姻申请时受到威胁,他们都有权向婚姻登记部门请求撤消已完成的注册记录,以恢复自身原本的人身自由。欺骗性建立婚姻关系:若申请婚姻注册者通过伪造文件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婚姻注册,那么婚姻注册机构则有责任撤销此类婚姻。无效婚姻:倘若婚姻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注册要求,例如重婚、涉及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新人中有一方在婚前患有明显不宜结婚的疾病等情况,婚姻登记机构亦需要对这种婚姻予以撤回,宣布已经发放的结婚证书无效。对于撤销婚姻注册的法定时效规定为,自收到相关请求之日,必须在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做出正式决定。
我们经常提及到的"撤销已完成的结婚登记",其全部含义是指对之前已经正式生效的结婚登记进行撤销处理。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境中:由被逼迫引起的结婚行为,即若某对特定的男女当事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他们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是处在某种形式的逼迫之下的,那么他们有权向负责处理婚姻事务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来撤销这些已经办理的结婚登记,从而重新获得个人的自由权利;
此外,如果有任何申请结婚登记的个人采取蓄意欺骗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以获取与他人结婚的资格,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也必须撤销这一婚姻登记,以此警示所有人不得从事此类欺诈行为。
最后,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婚姻关系违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比如说重婚、存在有法律明确禁止的亲属关系、或者在结婚前就已经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够结婚的严重疾病等等,那么这样的婚姻也将面临着被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和宣布结婚证明作废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事项,相关部门将对此负责任,并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做出最终决定。
解析:
所谓解除已完成的结婚登记,即是对已成功完成的结婚登记予以取消。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许原因在于以下几点:遭受胁迫进行婚姻登记:若是男女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在递交结婚登记申请书时曾受到胁迫,便可据此申请解除已生效的结婚登记,从而恢复个人的自由权益。虚假陈述以及欺诈获取婚姻登记:若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婚姻登记机构进而获得婚姻登记的批准,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对其进行撤销,以维系婚姻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无效婚姻的存在:若某种婚姻关系违背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关于结婚条件所施加的限制,比如重婚、涉及到禁婚血亲关系或是婚前已患重大且不易治愈的病症等情况,婚姻登记机构则有权撤销这类婚姻关系,宣布结婚证失效。对于婚姻登记的撤销,有明确的法定时限规定,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必须在三十日以内做出最终决定并呈报上级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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