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限制消费令约束的对象不得乘坐飞机。如被执行方为企业或其他法人机构,在其被设定限制消费措施之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实际控制者均不得进行前述禁止性行为。然而,若因私人事务而需要使用个人财产进行前述行为,则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予以批准。
2024-07-15 10:27:00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为法人单位的,在其被实施限制消费令之后,该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对债务履行负有重要责任的关键人士,以及实际控制人皆不得进行上述限制性条款中所指的一系列活动。然而,若被执行人系因私人生活所需而利用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则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应申请。倘若执行法院经审核认定事实清楚无误,将予以批准许可。
2024-07-15 10:19:59 回复
解析:
对于受到限制高消费令的对象来说,他们无法乘坐任何航空交通工具。然而,若该被执行人为公司或组织,在被施加了限制消费令之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对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以及实际上的控制者都将禁止行使上述权利。但是,如果这些人员是出于私人消费目的而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进行上述活动,他们仍然有机会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如果执行法院经过严格审查,确认情况属实,那么他们的申请将会得到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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