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妨害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7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则需在拘留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项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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