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要满足如下的取保候审条件,即可实行该措施:
(1)依法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由法院决定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2)预计被判决的徒刑期在有期徒刑之上,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可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之虞者;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主生活、或是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同样可通过取保候审以防止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发生者;
(4)若交付逮捕时间已达法定时限,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理完结,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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