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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特定环境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篇章中的第四十三条法规规定,辩护律师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会面交流时,可能会遭遇各种限制因素,此类状况尤其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中:诸如涉及国家机密性的案件、存在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伪造或出现串供现象的案件,以及对于极为严重的贿赂犯罪案件等。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相关的侦查机构有权在侦查阶段对律师的会见活动加以限制,然而,这必须经过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且只能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同时还需确保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024-06-04 13:3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