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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立案的情形包括哪些

张** 江西-萍乡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5.23 13:31:00 462人阅读

侵占罪立案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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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常州

解析:
关于侵占罪这一刑事案件的立案要件和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立案的前提条件须是当事人合法地持有着他人的财产;
其次,在客观方面,则需要其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埋藏物擅自占有己有,并且数额达到较大以上,而且拒绝归还原配主人或经催告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再者,此犯罪行为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且该行为必须具备非法占据他人财物的意图;
最后,构成犯罪所需达到的财物数额底线需达到较大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将受托代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不愿返还的行为人,将被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判处罚金。
此外,如果是将他人的遗失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且拒绝交出的,也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述的罪行仅限于受害方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审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23 13:33: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会的。
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
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因为单位人员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的财物的范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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