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并不一定需要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依法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股东并无直接关联,是否约定债权债务处理与股权转让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可以不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但是,为避免以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债务对股东的牵连,如一人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股东财产于公司财产、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未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下破产等情形,还是约定债权债务的处理更好。
新股东可以向原股东主张赔偿。 一般股权转让协议中会约定转让之前公司除披露的债务之外不存在其他债务,否则由转让方承担。由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不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发生第三方主张债务时,公司要先行承担。公司本身无权向转让方追偿的。 由于公司未披露债务会影响到公司的价值进而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因此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就额外产生的债务以及损失予以赔偿。受让方可转让方,就额外债务产生的损失向转让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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