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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之下,企业已然转变为具备自主经营权、负责自身盈亏状况、能够进行自我约束以及实现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及经营者。
在此过程中,企业势必要独自面对并承担各类风险。
在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际,内外环境可能随时产生各种变化,从而导致实际取得的成果与原先预设的期望目标产生偏差。
因此,企业务必树立起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严谨而准确的预测评估,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同时也需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4-05-17 17: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