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首先应该详细描述案情电话咨询一下律师,让其帮您分析一下案件案情。然后再结合案情和律师谈妥代理费,一般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财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律师代理权限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
一、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二、特别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委托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这些都属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授权委托人承担。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的权限更大些。
你好,现在就社区矫正监护人要求的问题回答如下: 目前,基层社区矫正人员在监护人的选择上基本以父母或所在村的村长、治保主任等为主体,但实践情况表明,很多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并不服从父母管教,选择父母做监护人没能收到实际效果;而选择村长、治保主任等作为监护人,由于情况不熟悉、村级事务繁杂等原因,其发挥协助监管、教育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为切实解决当前“社区矫正监护人”选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迫切需要规范“矫正监护人”的选择。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监护人”性质定位。“社区矫正监护人”是指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改造的人,性质上属于社会志愿者,不同于民法中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具体职责是协助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思想教育、帮困解难等事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重大事件即时报告。
二是细化“社区矫正监护人”选择条件。选择社区矫正监护人的条件包括:对矫正对象情况熟悉的亲属、朋友、老师、单位领导等;对矫正对象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约束力,矫正对象比较信服;品性良好,道德高尚,热心助人,有时间、有能力、有意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三是规范“社区矫正监护人”确认程序。基层司法所通过首次谈话、走访考察等方式,在详细调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掌握矫正对象“听谁话、服谁管”,与矫正对象、监护人协商后共同确认,签订《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明确司法所与矫正监护人双方职责,并将责任书报检察机关备案。对矫正监护人出现不适合继续履行承诺责任时,及时根据情况变更。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监护人”沟通指导。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定期核查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管控动态,重点监督监护人监督纠正帮教措施是否落实、监护人职责是否履行、脱管漏管现象是否存在等。对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监护人提出的建议、申诉,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答疑解惑,必要时由社区矫正检察官对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监护人进行预约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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