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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到位怎么处理

严* 江西-九江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5.15 09:13:00 360人阅读

执行不到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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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首先是由于法院自身的执行不力所致,针对这一情形,相关人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其次,当被执行人无法顺利找到,或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存在故意藏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时,此类问题的处理会面临较大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形较为常见。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寻找被执行人:
第一,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开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同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悬赏执行的策略;
第二,借助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老赖”名单,以期得到广大民众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第四,采取诸如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出境等强制性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最后,法院还将积极搜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法律手段,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024-05-15 09:15:00 回复

你好,协助执行有法律规定,可以强制执行,无须代为诉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既要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期,又赋予第三人15天的异议期,况且原则上不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第三人,在第三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执行通知书,按一般执行程序执行,所有这些条件的规定,足以保护第三人的救济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 2、《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首先,监外执行的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可适用无期徒刑的罪犯)。
其次,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点,其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其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
三,生活不能治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上述第二种情况,也可监外执行。
最后,监外执行的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也可由执行机关批准决定(监狱)。监外执行具体由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一般是当地的司法局。
犯人从看守所送到哪个监狱一般是由省司法厅或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的,一般他们会界定哪个地区的看守所送哪个监狱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调整的话,他们会通知相关的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下文到地市公安局。从接到判决书到送到监狱的时间一般会在一个月内,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一个不服判决,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期为十天,过了十天的上诉期,看守所会汇总近期已过上诉期的犯人人数,整理法律文书齐全后,送到监狱改造。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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