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在出售时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或是已失去实际功效的农药,以及存在销售者将不符合标准的农药虚假宣传并标注为达标产品等行为,如果触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导致农业生产经济损失超过二万元人民币以上;
(2)造成农牧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其它情形。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销售明知是虚假或已丧失实用性的农药,或者销售商用不符合标准的农药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如果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视为犯罪予以立案追究责任:
(一)给生产造成损失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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