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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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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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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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实行涉外公告送达。其具体操作方法为:将需要送达给相关人士的诉讼文书的详细内容,自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发布并公布于向海外地区发行的报纸之上,或者选择在法律规定或实际适宜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示。自发布之日起持续满六个月之后,便可被视为已经实现了送达的效果。对于涉外公告送达来说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和谨慎处理:
首先,这种送达方式仅限于在此基础上确实无法使用以上任一种合理有效的送达手段的前提之下才能考虑选用;
其次,应当优先选择一些能够确保让受送达人及时关注并充分理解公告内容的方法来开展公告工作。
解析:
可以采用该方法进行操作。
1、涉及境外的公告送达具体实施步骤为:
对送达的讼诉文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刊载于面向海外发行的报刊之上,或在相应的场所进行公示张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时间,可被视为已实际送达到位。
2、在涉外公告送达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有以下几点:
(1)仅在确认无法运用上述提及的任何一种方式完成送达后,才可授权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2)为了保证受送达方能充分理解公告传达的信息,公告方式的选择应该更加注重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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