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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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老年人确实有权通过合法程序指派其子女作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
依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在老年人身心健康且享有充分自主决策权的前提下,他们有权自行决定分配其财产、处理遗嘱以及选择履行照顾他们日常生活并负责养老送终的监护人。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八条款即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的监护事宜,条款明确规定,上述人员对应的监护人应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群体依次承担:
首先为他们的伴侣;
其次是其父母及子女;
再次则为其他直属亲戚;
最后,如有其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之个人或团体,需经该被监护人居住地区域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方可胜任。
专业解答在中国,年长者有权指定子女为监护人,但需符合法律与道德规范。 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要老年人在自由、未受影响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且子女能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照顾,这项安排应得到尊重。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顺序,子女在其中位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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