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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公司进行转让并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后,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首先,如若原始公司在转让后仍未宣告消亡,那么除了主体信息外,原始财务关系通常需保持不变,但是,若双方在协议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事项,该等规定亦可作为参考标准;其次,若原来的公司遭遇了吸收合并过程,那么不论是债权关系还是债务责任都必须由合并后仍然延续经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予以继承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024-04-13 09:4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