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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滨律师

郭海滨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擅长刑事辩护领域: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执业多年来,成功地为多名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为他们免除了牢狱之灾。另为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为他们争取了缓刑,还有成功地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争取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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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诉书由看守所递交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呢

汤* 广东-中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1.16 14:19:24 341人阅读

朋友打群架被上诉到了法院,由于结果不是很严重,对方决定撤诉,请问刑事撤诉书由看守所递交法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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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撤诉是否意味着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要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检察院撤诉就意味着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况存在的撤诉,就应该解除强制措施,立即无罪释放。
    另一种情况是补充侦查后,尚无法恢复审理,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对于这样的撤诉,具体操作中,一般不会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而是变更,如将原来逮捕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补充侦查为名,继续拘押,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依然会被关押在看守所。

2018-01-16 14:3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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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被害人自行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否则不可能撤诉。
既然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显然不是自诉案件,或者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认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均不适用被害人撤诉。
被害人谅解,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不做免受处罚的依据。
上述是刑事撤诉书由看守所递交法院的相关规定

2018-01-16 14:2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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