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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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书写变更抚养权之诉状时应包含如下多个核心环节:
首先是原告相关资料披露,其中包括个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份以及所属民族,同时对于实际居住地、居民身份证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也都应当有所涉及。
若有法定替代人代理相关事宜,那理所当然也需要详实列举出其相关资料信息。
接着便是被告方面,同上按照同样标准罗列相关信息。
然后是诉讼的具体要求,既要鲜明简洁的表达出诉讼请求,比如请求裁定将孩子的抚养权利变更为原告所有,同时还应有对被告每月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用等问题的明确说明。
紧接着便要详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的内在逻辑与现实依据,这包括被告在抚养期内出现的不适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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