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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伤残鉴定应该在患者的治疗过程结束,或是出院之后,待其身体状况相对稳定之时进行。我国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指出,伤残评定的黄金时期是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关并发症得到彻底治愈,或者临床治疗的效果趋于稳定之后。更为严谨的讲,伤残鉴定工作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关联性的并发症已经获得全面治疗,或者临床治疗的效果逐渐稳定下来之后进行;在此期间,被损伤的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方面的障碍已经无法进一步恢复。对于标准中明文规定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循执行;而对于标准中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我们将按照如下所示的规定来把握处理尺度:【可以在损伤发生后的3个月之内进行鉴定】这一规则适用于那些将原发性损伤所导致的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例如肢体、脏器的缺失以及内脏器官的切除或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破裂缺失,肋骨的粉碎性骨折,肋骨的割裂性缺损,牙齿的整体脱落等等。
【至少需要在损伤发生后的3个月以后再进行鉴定】这个原则则适用于诸如腰椎体的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但不包括脊柱损伤),比如心脏、肺部的创伤,肋骨骨折引发的胸腔黏连问题,肢体骨折尚未进行手术治疗而且并未对功能造成明显阻碍等等。【至少要在损伤发生后的6个月之后才能进行鉴定】这条规矩适用于那些将损伤所引发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病例,例如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所引起的肢体瘫痪症状,视力、听力方面的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者软组织等损伤所导致的关节功能出现异常(包括手脚部位的功能问题),颅脑损伤引发的智力缺陷、精神抑郁、大小便控制困难、言语表达功能受损,脏器受损后的功能衰退等诸多问题。针对损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而言,鉴定所需的时间自然需要相应地予以延长。
至于内部固定器材仍在体内的伤者的伤残程度鉴定,我们会依据骨折愈合的标准来挑选出适当的鉴定时机。
2024-03-29 19:20: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