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借款协议可包含向金融机构借款事宜,换言之,其为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与借款合同纠纷之间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
首先,强调借款的实际支付。
通常来看,借款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接下来需关注的便是落实合同义务与否,若无法执行,便应按违约行为予以追责;
其次,注重借款的具体金额。
与借款合同中仅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借款金额不同,民间借贷主张实际支付为准;
最后,对当事人意愿进行适度限制。
尽管合同法鼓励双方自主协商,确保权利范围内的意思自治,然而在涉及民间借贷事务时,需遵守一定的限制规定,例如约定利息不得超出现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涉及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合同与一般的借款合同有以下三方面区别:
1.重视借款的实际交付。相比之下,借款合同在签订后即产生效力,后续关注的重点为合同履行情况及其可能带来的违约责任;相反,民间借贷更为注重借款的实际交付,若无实际转账交付,则欠缺借贷事实链条。
2.注重借款金额的明确性。相较于借款合同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借款金额,民间借贷更尊重真实交付的现实数目。
3.对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一定约束。合同法规则倡导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自愿达成约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禁令即可实施;
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根据现行法规,借款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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