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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过复印件是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的。
这是因为受制于当前国内笔迹鉴定领域的技术水平与条件所限,任何提出相关申请的诉讼参与方,均需毫无保留地提交待检比对的原始笔迹材料,对于仅能提交复印本或影印件作为样本者,其鉴定请求将不被接受和处理。
法律依据: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2024-03-23 07:15: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