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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以及房屋买卖类交易中,其契税计税基准即为交易的成交价;
2.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赠与行为时,契税征收部门将参考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售或房屋买卖之市场价格以及评估价格,从而给一个合理的计税标准;
3.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所有权互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换等情况,则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值之差额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这些交易过程中,那些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经济利益较多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
4.此外,有一些特殊情形也请大家知晓:如果成交价格和互换价格均低于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契税征收机构将会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评估价格来进行计税工作。
若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因为以土地、房屋作投资、用以归还债务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而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的;通过无形资产获取土地、房屋权属的;用预购买方式或预付款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通过获奖形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依照财政部有规定的其方式这样的行为,都应该被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十三条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
土地出让金契税也会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也会使用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从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即可开始缴纳契税。
2024-03-04 13:41: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