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其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有。
解析: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其成立与行使包括的内容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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