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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要约收购价低于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则是不合法的。
解析:
要约收购价低于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则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股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此时可以不用缴纳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二(二)
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023-09-26 11:1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