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是否担责
结论: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应当担责。
解析:
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孩子溺亡学校应当担责。因为幼儿园对于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而幼儿园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幼儿家长;致使幼儿脱离监护人监管而导致溺亡是没有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业解答《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现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条款,一般在确定幼儿园学校是否有责任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只要在学样受到的受的人身伤害,一般是由学校来承担,但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会除外。
律师解析 幼儿园孩子在校中暑死亡学校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造成人身侵权的第三人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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