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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张* 广东-中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17.12.17 13:09:31 3178人阅读

我的同学在路上开车把人撞了,后受害者被送到了医院,他现在要付交通肇事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讼诉,所以我就想问一下,请问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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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取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法院按起诉索赔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重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案标的通常在百万以上,诉讼费交纳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是当事人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被告履行能力、法院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受害人伤害程度等支持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选择支付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案例。以上就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有何区别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12-17 13:10:3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的认定的事实即是民事赔偿的前提和依据,刑事诉讼中只要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就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需对事实进行再认定,只是解决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两种诉讼都基于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实,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进行体现了效率的价值。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被告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两种诉讼所需认定的事实亦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需单独认定,具有完全的性,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实的特征。综上,所谓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的民事诉讼的事实与行政诉讼中的事实不具同一性,其于行政诉讼单独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带的基础。相反,若确立该项制度,将面临着行政诉讼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冲突、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同的矛盾、被告主体不一致及判决的不确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碍,因此,不宜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不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必需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应赔偿;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反诉;3、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可以计算的物质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而普通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非物质损失,即精神损失。4、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5、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审判组织的性质不同。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的刑事审判庭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附带处理。6、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而普通民事案件因性质及主体的不同决定诉讼时效不同,若超过诉讼时效,提讼的原告人即丧失胜诉权。如在实践中,被告人作案,司法机关立案后,被告人在逃十余年,归案后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仍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对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可见,这与对普通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期限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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