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蒙古地区法院为代表,该地区法院认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逾期利息,不论其包含了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中的一项或几项,其金额或金额之和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通过对内蒙古地区相关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判决文书的研读,其皆未明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这一标准的法律依据,但该地区相关判决均秉持这一标准。 此来看,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之金额认定各地法院之裁量标准差异较大,故本文于三地法院之相关司法判例中摘选代表性判例15篇,并对相关判例作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汇总,以期能对司法裁判中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之金额认定问题提供参考。
2017-12-16 13:43:38 回复
认为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类金融贷款利率予以限制,故利率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所做出的案号为(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的《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债权人作为依法成立的信托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该案所涉贷款系金融借款而非民间借贷,故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废止)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限制,再加上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利率予以限制,故该案当事人所约定之“对逾期贷款在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院及一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皆对债权人所主张的罚息利率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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