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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担保法质押标的相关信息

曹* 江西-宜春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2.14 12:28:20 6人阅读

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书写,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担保法质押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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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标的的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是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是否以七十五条为限 ,代保管凭证等在实践中可否用于质押 ,并是否生效 ;二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范围 ,是否所有的权利均可质押 ,本文从大陆法系立法例和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对权利质押的标的进行分析 ,认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应为证券化的权利或法定权利 ,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权利

2017-12-14 12:4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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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合同标的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等。可以质押的权利不包括不勘产。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担保法质押标的相关信息

2017-12-14 12:2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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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质权为物权,自有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两种方式,前者系依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而取得,后者则依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法律行为)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动产质权的设定  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参见抵押部分第四目)。在我国,质押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质押合同以移转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担保法64条第2款),与抵押合同类似,这种做法没有科学区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生效要件。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解释86条)。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定书面合同(担保法64条第1款),不过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法》36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  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2)动产质权的转让  动产质权作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可以转让。但由于质权具有从属性,因此应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移转。  2、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1)因继承而取得。此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系基于遗嘱人的处分意思表示而取得质权,故不属于原始取得。在法定继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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