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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话会怎么办?

黄* 河南-漯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2.11 18:37:19 299人阅读

交通肇事罪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话会怎么办?我曾经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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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又是其聚集的焦点,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它,必须从其要件结构着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罪成立之后
刑法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最重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表现而规定的。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两种说法。[1]从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类似条文来看,这一表述通常是指某种犯罪的加重结果。而结果加重犯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但是,按照结果加重犯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都无法将“致人死亡”解释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结果,因为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已经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行为人的逃跑行为。鉴于此,情节加重犯之说的出现旨在弥补结果加重犯之说的不足,认为“致人死亡”也是一种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行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这种说法的确可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但是,由于刑法还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故笔者同意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称为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不论结果加重犯说还是情节加重犯说,抑或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以基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那种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无须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观点,只会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

2017-12-11 18: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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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肇事罪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的话会怎么办
一、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1、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或(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2、交通肇事以后为了逃逸,又驾车横冲直撞,撞死撞伤多人的,前面的行为定本罪,后面撞死撞伤数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应当将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数罪并罚计算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情形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 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定性,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情节处以3 至7年有期徒刑。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损伤特别严重,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 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实质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处以3至7年有期徒刑。
(4)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 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 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17-12-11 18:39: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样认定1、必须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2、必须符合《解释》第5条第1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做出的明确解释。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哪些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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