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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肇事受害人救助,法院会酌情判罚吗?

李** 江苏-盐城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09 07:43:08 128人阅读

我的表弟开车很不小心,今天在驾驶的时候撞到别人,但是及时救助,想询问下交通肇事受害人救助了会减轻判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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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如何理解此“一般主体”的涵义 ,笔者认为这应当从交通事故的形成机理谈起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工具在行驶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事故 。既然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工具在行驶中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那么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其违章行为能够作用于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 ,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

2017-12-09 07:5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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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通肇事受害人救助,可以参考以下内容酌情判罚:
只要是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如行人、乘车人行为违章,危及不特定的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该观点考虑了交通运输活动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指出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 。而司法实践也一再证明,不论任何人 ,只要进入交通干线,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 ,任何人在交通干线上的违章行为 ,都可以作用于交通工具 ,从而造成重大事故 。因此 ,1979年刑法第113条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显然是过窄了 。1997年刑法第133条在规定交通肇事罪时,在犯罪主体上删去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限定,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由原来的特殊主体变为现在的一般主体,是完全正确的,可以说是交通肇事罪立法的一大进步。笔者原则上也同意这种观点,但此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的后果 ,才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有一定的局限性 ;事实上,没有实际从事交通活动的人,通过对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不正当管理、支配,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安全隐患的,也可以最终作用于交通工具 ,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017-12-09 07:4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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