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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应具备哪些要件

甘* 内蒙古-鄂尔多斯 商标咨询 2023.07.14 08:34:25 476人阅读

商标的使用应具备哪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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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    
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独立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第二、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独立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第三、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    
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如将一图形商标扩大使用在易拉罐饮料包装的整个外壁上,消费者从任何方向都无法看清这个商标的真面目,只能看见这个商标的一个侧面,无法识别,这种使用已失去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过来,若这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结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只要将几个或十几个图形作为,就基本可垄断易拉罐的外观装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023-07-14 08:36: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哪些条件商标的使用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中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由于商品竞争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市场经济基本的特征是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进行正当的竞争,商标是竞争的重要手段,商品或服务借助商标进入市场竞争。没有交易就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商标;没有商标,竞争也无从谈起。商标不能脱离市场竞争存在,市场竞争也离不开商标,二者互为因果。市场竞争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提高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均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企业在其内部财务报表,统计资料等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是以商业交易为目的,未与消费者发生关系,这种方式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第二、商标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存在,应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这是因为,一方面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品或服务通过不同的商标得以区分,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认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是联系消费者同商品或服务的桥梁,脱离了商品或服务,商标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商品或服务千姿百态、各种各样,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各国均未加以限制,这样,同一商标所标指的商品或服务也会是千姿百态、各种各样,若商标脱离商品或服务能够存在,就可能引起众多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如在电视广告中,企业在宣传商标的同时,可通过画面、文字、语言来标指商品或服务,这样的使用是一种正确的方式。某些企业形象广告中,仅提及“××”集团”,未提及商品或服务,也未提及何种注册商标,消费者无法得知其销售什么商品或提供何种服务,得到的是一糊涂印象。在我国企业登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情况下,“××”集团”的简称可能不止一家,消费者也无法分清这种广告是哪个区域的哪一这集团所为,无法认牌购货或认牌寻求服务。第三、商标的使用应显著,使消费者易于识别。在实际市场销售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商标放在一个非常小的位置,以致消费者看不清,而把商品或服务的别名、装璜等置于显著位置,造成商标如同虚设,这种情况,商标实际上已失去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另一种情况是将商标扩大到整个商品,作为商品的装璜使用(图形商标尤其如此),对这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如将一图形商标扩大使用在易拉罐饮料包装的整个外壁上,消费者从任何方向都无法看清这个商标的真面目,只能看见这个商标的一个侧面,无法识别,这种使用已失去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过来,若这是商标的使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结果:一个或几个企业只要将几个或十几个图形作为,就基本可垄断易拉罐的外观装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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