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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站将供热费和滞纳金捆绑收取,合法吗

ask****739 天津 消费权益咨询 2017.12.07 19:44:55 111人阅读

供暖站将供热费和滞纳金捆绑收取,合法吗。本人对去年供热滞纳金有异议,愿先缴纳去年和今年供热费后,再协商滞纳金问题,但供热站说必须供热费与滞纳金系统收取,否则不与收取,请问有法律依据吗?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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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费是否符合相关合同规定以及符合相关黑龙江省热费标准

2018-01-20 14:1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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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哈市住房局提醒市民,用户如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交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2019-01-19 14:1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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