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以份民事答辩状:
(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梅,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杭州毛纺厂退休工人,住本市解放路18号。
被告:李立,男,1992年6月1日生,汉族,杭州实验小学学生,住本市下城区嘉庆花园6幢1单元301室。
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房产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姑侄。原告母亲王铃于1981年死亡,父亲李刚于2003年1月21日死亡。父母亲死后留有本市下城区嘉庆花园6幢301室房改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1。24平方米。该房改房于2000年8月6日由原告之父以其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部分房款后买进。该房现由被告一家居住。
父亲死后,原告要求继承上述房产,被告及其父亲却以遗嘱继承为由,拒绝原告继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梅
2003年8月2日
(二)
我的遗嘱
产权属于我的坐落在嘉庆花园的一套房改房,遗赠给我的孙子李立。在他未成年时,房子由他的监护人代管。
我父亲在××巷有一套房改房。他生前曾表示愿遗赠给我女儿李梅,但当时未办理手续,我现在证明情况如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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