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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卖淫被抓是第一次,被派出所以患有梅毒为由送到收容教育所六个月,派出所未出具治安处罚通知书和法院判决书,这样合理吗?
您好,如您所诉,您的问题是这样的:卖淫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收容教育合理。如需其他帮助,可免费电话咨询。
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形,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属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如果上一次是在六个月内,这一次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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