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4.我国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不仅保障了夫妻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也为保障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在离婚协议探视权的规定是,就可以做出相应的条例规定以及约束,保障权利的行驶,也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
对于夫妻一方债务是否要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债务是否要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此担保债务也没有用于生活共同消费,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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