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应当立案。最高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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